Latest / 《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
約聘僱人員法制漏洞:舊法充新法,立法何時補課?|監製:鄧學良、製作人: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443集)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鄧「談法論理」(2026、11、2)(no.443) 題目: 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75年全文修正)第36條規定,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何以迄今未定?或謂我國早已定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民國61年修正)。問題是,本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法21條之規定制定之,其與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不同。簡言之,我國行政院人事總處是以「舊法充新法」。且「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新瓶裝舊酒」,實際是以「行政院所屬機關約聘僱辦法」,來進行約聘僱人員的權益安排。執政者已失職,請立法委員速伸援手! 分析: 此為我國相當值得探討的法制問題,而且涉及我國長期存在的「約聘僱人員法制化不足」現象。從法制史角度觀之,本命題的質疑大致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民國75年「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法後,立法者原本期待另立新法。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此條係75年全文修正時增定。如果以文義解釋言之,「另以法律定之」一義,顯然是要求由立法院制定專門法律規範聘用人員。換言之,第36條本身已經建立新的法律授權體系。而非繼續沿用舊有行政命令體系。 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第36條確有法源依據不一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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