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nny.

Latest / 公司法大爆炸

第137期:股权质押权的生效时间

针对不争气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度漏洞,《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把立法重点转移到了股权质权生效时间的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采取两分法:“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资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凡以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均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种制度创新的积极意义在于,立法者注意到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登记职能,并且把股权质押合同效力与出质登记行为彻底脱钩(似乎要与《担保法》中的错漏挂清界限)。但是,百密一疏,关于该问题的漏洞,明天接着说。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