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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0王培培: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撤销的商标是否享有一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

主题

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是否享有一年保护期?

声明

本次分享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案例中的公司名称均做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贝贝想要申请一个商标,但有一个相同的在先商标,于是呢贝贝在提出新申请的同时,对这个在先近似商标提起了撤三申请。

我这里解释一下撤三申请。撤三申请是他人以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回归案子,在撤三结果还没出来的时候,这个商标就被驳回了。为了拖延时间,贝贝就提起了驳回复审。在驳回复审期间呢,撤三结果出来了,结果显示撤销成功。那请问:引证商标被撤销成功了,那驳回复审是否就一定会成功呢?

根据2019年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的商标,有一年的保护期,也叫做隔离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的商标,自他们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仍然可以成为在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如果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来的话,那贝贝的那件商标是不是就意味着仍然会失败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一年保护期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这么做的原因是给那些被撤销、被无效宣告或者期满未续展的商标一年时间退出市场,以防止旧的还没退出,新的就进来了,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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