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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期:“共有”股权的转让-试图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新理论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于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起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71条第2款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可能和传统观念相反,所以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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