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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資訊站】高風險駕駛換發短期駕照制度 113年10月31日起施行

☆訪麻豆監理站 陳毅軒股長

高風險駕駛人 換發短期駕照制度 113年10月31日起施行

背景說明:

自102年7月1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者,除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年滿75歲高齡須辦理定期換照外,其餘免再定期換發駕照,可以持用駕車至年滿75歲止。(國內使用)

為矯正駕駛人交通違規行為,促進交通安全,自113年10月31日起,修法匡列高風險駕駛人為應換發短期駕照實施對象,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結清交通罰鍰,並依駕駛人交通違規程度分級核發或換發短期駕照,且統一律定須於6年觀察期間定期換照(即高風險駕駛人持照觀察期),直至無駕照吊扣或吊銷情事,方可依原持照條件換發駕照

制度規定:

實施日期:113年10月31日起,駕駛人受吊扣處分者及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照者,須依規定換發短期駕照。

實施對象及換照效期:

受吊扣駕照處分未達1年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換發【6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換發1次駕照。

受吊扣駕照處分1年以上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換發【3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換發2次駕照。

受吊銷駕照禁考未達6年處分重新考照者:6年持照觀察期間,核發或換發【2年】短期駕照,觀察期間須核(換)發3次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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