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廣服務中心】令人心生畏怖的跟蹤騷擾行為 南警一分局家防官教您保護自己
☆訪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洪維玟家防官
Q: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構成要件?
關於跟騷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於本法第3條第1項,以下可大致分為幾點說明:
1.針對特定人
第3條第2項則明文規定,除了特定人本人以外,「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亦爲本法保護對象,避免行為人藉由跟蹤騷擾特定人身邊的親友,間接騷擾該特定人。
須特別注意的是,對於此項之人所為之行為,係規定「與性或性別無關」亦屬於跟騷行為。
2.反覆或持續性
3.違反其意願行為
4.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依立法理由說明,由我國及外國近年之社會矚目案件得知,跟騷行為主要源自迷戀、追求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故本法以防制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將「與性或性別有關」定為構成要件,也因此如果是一般金錢討債或是狗仔跟拍等行為,並不會構成本法之跟騷行為。
5.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文認為採適性犯之模式對被害人之保護較為周全,只要有「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危險即可成罪,而「使之心生畏怖」可作為其輔助判斷的標準。
Q: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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