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nny.

Latest / 公司法大爆炸

第117期:为行使撤销权,你得时刻准备着!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文中提到的“六十日内”就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意味着该如期限不得中止、延长,过了这个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自行丧失,公司决议具有了确定的法律效力。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对于超过除斥期间的诉讼,可用裁定方式径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无需启动审理程序。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