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9期:股东出资不真实,公司高管也有风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常简称“董、监、高”)享受着高薪、高待遇,但同时也承担着比较重大的法律风险。其中一个法律风险就来自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特别提示在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公司增资时,一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因为个别股东的利诱而妥协,否则自己是要承担责任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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