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四《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原告:辽宁丹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权利依据】原告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被告行为】
被告一:
未经授权,以“紫光4号”名称套牌侵害“丹玉405号”品种权,并于2015年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此后,又于2019年、2020年分别以“锦玉118”“安玉13”“丹玉606号”名称继续实施套牌生产、销售“丹玉405号”品种的侵权行为。
被告二:
青岛连某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是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商。
【起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以15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1倍计算惩罚性赔偿)。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于是适用法定赔偿判决凌海市农某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审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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