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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資訊站】無照不上路、酒後不開車--認識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35條

☆特別來賓:嘉義市監理站/葉庭沂 股長

★本集重點:

無照不上路、酒後不開車--認識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35條

✍小筆記:

📌Q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35條,主要是針對什麼做規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主要規範無照駕駛行為,第35條則規範酒(毒)後駕車行為。兩項規定都是為了降低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率,因為無照駕駛代表駕駛能力尚未經國家檢驗,而酒(毒)駕車則會影響駕駛人的判斷力與反應能力,因此法律特別提高處罰強度,希望達到預防效果。

📌Q2:對於第21條規範的無照駕駛,警方跟監理機關也都加重打擊力道,

哪些情況屬於第21條規範的無照駕駛?

1️⃣從未考取駕照。

2️⃣駕照遭吊扣期間駕車。

3️⃣駕照遭吊銷期間駕車。

4️⃣駕駛與駕照資格不符之車種。(例: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Q3:建立正確觀念,駕駛與駕照資格不符的車種,也是會開罰,

何種情形下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罰鍰,

還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4️⃣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5️⃣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Q4:有累犯情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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