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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從兒虐事件談兒童保護 別讓孩子來不及長大

☆訪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陳鈺伶偵查員

一、何謂兒虐

兒虐係指對於未滿12歲之人的身心虐待行為。另外,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資料中,兒虐類型則包括遺棄、身心虐待、不當管教與目睹家暴。

其中身心虐待復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與疏忽等類型。

目前媒體報導者大多數為身心虐待中的身體虐待類型。

二、兒虐有哪些型態?

(一)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

1、 身體虐待是指對當兒童身體上的傷害,不是因為意外,而是由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所造成在外型上或身體功能上有很嚴重的傷害,甚至因為傷害過於嚴重而死亡,都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另外如果前面所說的這些很嚴重的傷害,是因為大人對兒童施予不適當的管教或體罰所造成的,也算是對兒童的「身體虐待」。

2、 精神虐待:如果有責任照顧兒童的人或其他大人,在言語上侮辱、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兒童,或父母對孩子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對孩子漠不關心,導致兒童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明顯的傷害,即算是對兒童的「精神虐待」

3、 性虐待是如果大人用強迫、引誘的方式碰觸兒童的私處或是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者是在兒童面前暴露、撫摸他自己的私處,都算是性虐待(性侵害)的行為。

(二)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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