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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如何保障人民的社會權?|來賓:吳全成、主持人鄧學良、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387) #鄧學良 #陳智暄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老鄧「談法論理」(2026、9、7)(no.387) 題目: 臺灣地區的「憲法裁判」(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有哪些憲法條文,被做為「社會權保障」的依據? 分析: 在臺灣地區的憲法解釋體系中,「社會權」(social rights)並非集中規定於單一條文,而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現為憲法法庭)透過多號解釋,逐步從憲法的人性尊嚴、平等權、生存權、工作權、社會保障等規定中建構而成。其中最常被作為「社會權保障」依據的憲法條文,乃為如下: 一、憲法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這是臺灣社會權保障最核心的條文。大法官多次指出:生存權是人民維持最低生活所必需之權利。工作權不只是「找工作」的自由,也包括勞動條件保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退休金等制度,都與生存權密切相關。例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2號、第472號、第549號,均以第15條作為重要依據。 二、憲法第13條以外生存權條款的實質化: 雖然第15條明文規定生存權,但大法官常將其與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外的自由權體系,結合解釋,尤其是人格尊嚴概念。不過實務上,生存權主要仍回歸第15條。 三、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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