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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3马海霞: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往往在产品研发初期就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市场推广,导致部分商标在尚未完成注册前便已具备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当此类“未注册驰名商标”遭遇恶意侵权时,权利人能否突破传统商标法仅支持“停止侵害”的限制,成功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阐述】

原告安心集团系国内新材料领域的领军企业,其自主研发的“安心盾”纳米隔热涂层技术打破了国际垄断。在产品上市前,安心集团已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行业展会宣传与媒体推广,“安心盾”标识在相关行业内迅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被告贝贝公司为抢占市场,明知“安心盾”的极高知名度,仍恶意抢注该标识,并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在主流电商平台大肆销售与安心集团相同的新材料隔热产品,销售总额高达1500万余元,且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安心集团的品牌声誉。安心集团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安心盾”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要求贝贝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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