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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期:如何区分“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

抽逃出资股东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新《公司法》规定不甚明确。刘俊海教授对此持肯定解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源于《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抽逃出资的股东为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填补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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