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9期:股份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禁止以股抵债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负有债务以后,往往以自己对公司的股权折抵对公司的债务,此即“以股抵债”现象。但该种现象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是违反了公司法中的资本减少限制原则,“以股抵债”相当于非经法定程序就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次,该做法也剥夺了其他中小股东一同退股的机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旦入股公司,是不能随意退股的,只能在《公司法》第74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况出现时(1、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不向股东分红;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营业期满其他股东决议公司继续存续;)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才能要求退出公司。正所谓“股东不是你想退,想退就能退”。而如果允许“以股抵债”,就等于绕过了以上法律强制规定,随意退出公司,这是公司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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