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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期:举个栗子-召集程序违法的表现

1)召集通知遗漏了部分股东;2)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通知中没有明确召集的事由、议题;3)股东依法提出的议案概要没被记载在会议通知上;4)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人缺乏资格;5)决定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因出席董事人数不足而无效(不足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6)召集通知时间过短(例如不足公司法要求的提前15天或者公司章程另外规定的天数);7)只口头会议通知,没有书面同时;8)会议召开地点故意选择股东出席困难的地点(例如沈阳的公司非要安排到新疆去开会);9)故意选择一个不适合的时间(例如安排在非典时期开会);10)“小会场开大会”(30位股东只安排个10人座位的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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