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王培培:侵害商标权诉讼中,三年不使用抗辩之“三年”的起算时间
侵害商标权诉讼中,三年不使用抗辩的“三年”起算时间
老王之前是开厂的,专门生产制造美甲,随着厂子的效益越来越好,就成立了公司,由王厂长转身成了王总。
有一天,王总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他被告了,说他现在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王总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后,非常的气愤。
一是因为他觉得原告商标的使用方式简直闻所未闻,有谁会在单独的一个假指甲盖上打标识?这简直不符合常理。
二是因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他还是厂长的时候使用的商标一模一样,只是当时法律意识浅薄,没有申请注册。
于是,王总就找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经分析,提出的其中一个应对策略是: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
什么是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就是在侵害商标权诉讼中,如果原告在此前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这个商标,就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那被告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原告有其他的证据他有其他的损失。
该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此前”是指什么,什么之前?也就是“三年不使用”的计算时间。立法未明确,而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1:被告提出三年不使用抗辩之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
观点2: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广东省高院在2015年曾发布一个判决,对“三年”起算时间的认定就是这个观点。
观点3: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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