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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二) 靈修經文出埃及廿12-14

38靈修經文出埃及記廿12-14「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不可殺人。不可姦淫。」

後六條誡命是關於群體關係的誡命,第五誡,當孝敬父母,由神與人關係轉到群體關係第一條誡命,父母是神所設立的代表,讓神的子民學習順服,尊崇上主和祂所設立的權威,這條帶應許的誡命,有可能包括兩方面的應許,如新約以弗所書所說的「在世享長壽」另一方面,這條誡命的應許與應許之地連在一起,意思是以色列人若遵守神的命令,可以長久居住在應許之地。第六誡,不可殺人,可以從耶穌的教導來理解這條誡命,連向弟兄動怒,辱罵弟兄,就是觸犯「不可殺人」的誡命,耶穌直指人的內心帶著仇恨、敵意都是神所不喜悅的,最終會化成行動,其本身會更加扭曲被罪扭曲的人性,在神眼中已經觸犯不可殺人的誡命,殺的那人正是自己。第七誡,不可姦淫,耶穌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耶穌並沒有提高摩西律法的標準,而是將古老的誡命再次向神的子民傳講。若是從第十誡看第七誡,貪戀他人的妻子就是犯姦淫,耶穌直指不只是婚姻之外的性行為才是犯姦淫,心思範疇上的貪戀,也就是企圖佔有他人的身體,就已經犯姦淫,當一個人被肉體的情慾充滿,產生強烈的性慾,會導致人犯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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