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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36王培培:哪些证据无法证明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各位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王培培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声明

本次分享为普法目的创作,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中的企业名称等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贝贝公司的一个商标被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商标局认为它缺乏显著性。但贝贝公司说这个商标在现实中已经使用了,认为已经取得显著性。于是贝贝公司申请了驳回复审,提供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虽然本身没有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贝贝公司总共提供了两组证据。第一组是贝贝公司的企业所获得的荣誉;第二组证据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产品照片,照片上有申请商标的标识。

于是商标局受理贝贝公司的驳回复审后,对他的两组证据进行了审查,之后出了裁决,驳回贝贝公司的复审申请,认为贝贝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对于贝贝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商标局认为,企业所获荣誉并非申请商标的使用行为,只能证明贝贝公司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等,与申请商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无必然联系,上述证据中没有体现申请商标的标识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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