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違規記點新制要注意 以免駕照或牌照遭吊扣
☆訪嘉義區監理所企劃及裁罰科 羅淑娟科長
Q1: 違規記點有什麼新修正的規定?
A:違規記點處分自112年6月30日起逕行舉發的案件也要記點,車主如果没有向監理單位申請歸責駕駛人,則會記車主違規點數。
車主如果無照,則改記該汽(機)車違規紀錄1次,另外車主為非自然人(如公司、行號…)又未申請歸責駕駛人,則會記車輛違規記錄1次。處罰相對比較重,所以提醒車主收到違規單要記得要在應到案日期前申請歸責駕駛人。
Q2:為什麼說車主為非自然人未申請歸責駕駛人,記車輛違規記錄1次,處罰相對比較重?
A:逕行舉發案件的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記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而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以一般道路超速為例,如果車主為非自然人而未申請歸責駕駛人,則1年内3件超速違規,就要記車輛違規記錄3次,要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但如果有申請歸責駕駛人,則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不會吊扣駕照。還有逕行舉發案件的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公司租用長租車),而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
1.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罰鍰。
2.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3倍罰鍰。
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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