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21期:隐名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151条赋予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究竟是否仅限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刘俊海教授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应做广义理解,应包括实质股东(或曰隐名股东),如股权信托中的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该类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即使其姓名或名称未载入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倘若有证据证明其实质股东的资格,也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我个人认为,从实务操作角度,法院未必接受该观点,可能会要求该类股东先行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之后再主张股东权利,只不过这一圈折腾下来,黄瓜菜都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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