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微型電動二輪車 申領牌照合法上路
☆訪新營監理站 楊然凱股長
Q1: 什麼是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自行車有什麼不同呢?
A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規定慢車種類及名稱中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雖然微型電動二輪車與電動自行車目前名稱尚有不同,但就定義來講都屬同一種車輛。
Q2:微型電動二輪車什麼時候要申領牌照? 有緩衝期嗎?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道路會受罰嗎?
A2:微型電動二輪車申領牌照之實施日期已由行政院訂定並公告實施自111年11月30日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修正,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該條例111年4月19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自行政院訂定後公告實施日起之二年內應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Q3:微型電動二輪車可到哪裡申請牌照?…
The sk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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