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1马海霞:刷单能否减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各位伙伴,大家晚上好,今天轮到我来分享。
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刷单等虚增销售行为能否成为减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
今天这个分享,我以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例,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以这个为例子来进行说明。
现有的司法裁判显示,法院认定通过电商平台刷单做虚假宣传,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在专利侵权中不能成为其降低主观过错程度、逃避侵权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
这个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针对刷单等虚增销售行为能否成为减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这一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否定态度。在这个案子中:
华为公司主张以天宇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公证书统计得出,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平台总销量达14334件,总销售额近800万元,并结合行业利润率主张赔偿。
天宇朗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提出,涉案店铺存在刷单、虚增销售情况,认为统计实际销量时应剔除该部分数据,以此减免赔偿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真实的生产或销售数量,且刷单或虚增销量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刷单行为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进一步肯定了这一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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