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 6 马海霞:商标先用权抗辩使用时间须早于注册人
各位伙伴,晚上好,今天轮到我给大家来做分享。我今天要分享的是如何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该条款明确,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其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不过,此种抗辩权不能突破商标注册原则,若在先使用虽早于商标申请日,但晚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时间,且有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明知或应知等情形,不宜认定抗辩成立。
现在以2024年的一个再审的案子来举例,在这个再审的案子中,是一家金门的,它是2002年5月成立,并使用老百姓的标识,比涉案的商标2003年6月的申请日要早。但是该公司对老百姓这个字号和标识的使用,可追溯至2001年10月,它的前身成立之时,比金门的这个公司使用的时间要早半年左右。
并且这家涉案的公司,它前身使用该老百姓标识时,已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金门的这家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却仍在相同药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故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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