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9期:小明要替隔壁老王买单吗? - 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责任。这是对依法依章程缴纳出资股东的保护,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注意,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仅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瑕疵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新股东。道理是这样的:瑕疵股东(简称甲)没履行出资义务,相当于甲欠公司的钱。而购买甲股份的新股东,股款是支付给甲的,无论甲是不是欠公司的出资款,购买甲股份的钱都不跟公司账务发生关系,所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不应向这个新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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