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2期:公司设立阶段就散了摊子,账找谁算?
昨天谈到《公司法》中的Bug,还有一处比较重大的立法漏洞。《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例如公司设立阶段租用的房屋费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等)承担责任。但该法并未对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作此规定(如昨天所说,甚至在有限公司中都没使用“发起人”的概念),这就会导致房主不知道应该找谁要租金,投资人之间也没法确定费用承担比例,极不和谐。在该法实施的5年后(2010年),这一漏洞才被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给堵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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