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6马海霞: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否必须为书面等固定形式?
各位伙伴大家晚上好,今天轮到我给大家分享。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否必须以书面文件、原始载体等固定形式存在。
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并不限于书面文件或原始载体,也可以是口述记录、技术示范甚至个人记忆,这样能够清晰反映所主张的密点内容并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客观形成,并处于权利人有效控制之下,即可作为承载商业秘密的适格载体。实务中,对商业秘密载体形式的认定呈现出相对宽松的取向,更加注重密点内容的明确性、形成实践的客观性及权利人对其的有效控制,而非拘泥于载体的固定形式。这一趋势体现出,司法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强化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第一,研发测试数据作为研发过程形成的中间数据,无疑将节约可观的研发成本,具有显著的竞争情报价值,即便该中间数据属于测试失败所录得的数据。获得这类数据也能避免重蹈他人覆辙,甚至可能获得新的研发思路,进而节约宝贵的研发时间。最终,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与研发过程的阶段性成果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以彼否定此。
第二,对于机械设备而言,产品上市不等于丧失秘密性,产品的内部尺寸、行为公差、粗糙度等内部细节通常不可通过观察或常规反向工程直接获得。因此,即便产品已经上市公开销售,上述技术信息仍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