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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股东协议应加入惩治瑕疵出资股东的条款

纵览《公司法》的全部条文,仅有两处提及“违约责任”,均是围绕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既然是“违约责任”而不是“违法责任”,就需要有“约定”这一前提,否则“违反约定”就无从谈起。这就需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把这一问题约定明确,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定要非常细化,例如:瑕疵出资股东应按照应缴纳出资额的0.5%每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直至缴纳出资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同时,还可以约定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前,该违约股东不得享有分红权、公司事务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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