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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期:雇员是否承担协助抽逃出资责任

关于公司人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刘俊海教授的书中提到“倘若董事、经理或者其他公司雇员对于抽逃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疏于监督……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该句话中提到的“其他公司雇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我是不认同的。因为,首先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列明的责任主体仅限于“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从法律解释的层面把责任仅限于公司董监高人员,不能随意的做扩大解释。其次,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说,劳动法律法规就雇员承担责任问题是限制非常严苛的,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司把管理责任、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律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即便是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连扣工资都是有百分比限制的,最严厉的惩罚大不了就是被辞退。因此,刘俊海教授关于该问题的表述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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