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1期:有限公司股东退股情形之二
退股情形之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合并、分立的问题比较好理解,至于什么是“主要财产”,在理解上很可能出现差异。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包括两类:一是从财产价值看,公司转让的财产价值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比例较高(有一种说法是达到公司净资产30%以上);二是从用途、效能与重要性看,公司转让的财产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资产。例如苹果公司将所有手机专利转让出去,显然属于“主要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东退股情形与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异议股东可要求退股,但没有规定“转让主要财产”这一情形,这一点是和有限公司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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