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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等於減薪?勞基法第30條遭架空|監製鄧學良、主持人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329集) #鄧學良 #陳智暄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時下的「無薪假」,根本就違反上開規定!! 分析: 一、命題之意義: 本命題乃觸及目前「減班休息(無薪假)」制度最脆弱的法理基礎。「勞基法」第30條第7項在2016年工時制度修正時增訂,其立法意旨很明顯:雇主不能因為實施變形工時、工時重新分配,而使勞工總工資下降。 因此,若嚴格依文義解釋:原本每週40小時,經過工時調整後,雇主因此降低月薪,這是法律明文禁止。 二、本命題之重點: 因為目前「無薪假」的實際操作模式是,由勞資簽署減班休息協議後,每週工作天數減少,月薪也按比例減少。其結果正是:工時減少下的工資減少。而,勞基法第30條第7項恰恰寫著:不得以工時修正作為減少工資之事由。所以,從字面上看,確實會產生本命題所說的問題。亦即,「法律明明禁止工時修正導致減薪,為何減班休息卻允許工時減少後減薪?」 三、勞動部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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