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6龙利松: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何判断离职人员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最近,从小霆公司离职的李某找到小松总,想将自己的一件名称为“某某某智能按摩椅”的发明专利A转让给小松公司,并合作开发上市。经过分析,小松总与研发团队一致认为该发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是担心这件专利为职务发明,如果是职务发明的话,那这件专利就属于小霆公司,李某无权转让,因此,决定先咨询顾问律师,再做决定。
见到顾问律师后,小松总说明来意,并请律师判断专利A是否为职务发明。
律师问:“这件专利是什么时候申请的呢?”
小松总答:“是在2022年的8月。”
“那李某是什么时候离开小霆公司的呢?”
“2022年5月。”
律师沉吟道:“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李某在从小霆公司离职3个月的时候申请的专利A,从时间上来看,这件专利可能是职务发明。”
“嗯?那就是说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吗?”小松总疑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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