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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資訊站】道交處罰條例新制6月30日上路 修正重點全掌握

☆訪嘉義市監理站 葉庭沂股長

問題一、逕行舉發違規案件記違規點數即將更改(新法6月30日施行)

答:112年4月14日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63條之2規定,除攔查舉發違規案件外,112年6月30日起逕行舉發案件之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若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則處罰被通知人。

修法後記點制度有何改變?

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且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

問題二、遭記駕駛人違規點數會有什麼處罰呢?

答: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者,除了依規定處罰外,並依違規行為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點1至3點。

1.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2.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1年)。

問題三、那些違規項目會被記點?

答:有關違規點數之條款及各違規行為應記之點數規定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依違反條款分 別記1至3點。

例如: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記1點、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記2點、違規闖紅燈記3點。

問題四、 何種情形會加計點數?

答: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違反處罰條例第29條、第30條或第33條應記點情形者,除依規定記點外,並加計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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