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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服務中心】嘉市警一分局 識詐與反賄選之執行方針及工作重點宣導

☆訪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盧宗賢副分局長

Q:總統大選即將於明(113)年 1 月 13 日舉行,各地反賄選 宣導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想問副分局長常見賄選態樣有哪些?

A:我國關於賄選的規定不論在《刑法》第 144 條或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00 條第 1 項皆規定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處最 高 10 年有期徒刑且得併科罰金。 其中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以本次地方選舉而言,指的 是年滿 20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中華民國國民,在各直 轄市、縣市繼續居住達 4 個月以上者。「行求期約或交 付」則是指不管實際上有沒有交付賄賂,只要雙方有達 成共識都成立不法要件。而條文中所稱的「賄賂」指的 是金錢或可以計算價錢之物,「不正利益」指的則是除 金錢外一切的利益。 因此常見的賄選態樣有: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 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 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 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

四、 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 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交通費用。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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