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 《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
賞味≠消費!日本食品法制教你別浪費食物!|監製鄧學良、主持人陳智暄|老鄧「談法論理」(Professor Deng's Brilliant Legal Insights)(第331集)#鄧學良#陳智暄
鄧學良教授原稿 版權:鄧學良 原創著作|鄧學良 教授 版權所有 © 鄧學良|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 日式「賞味期限」與「消費期限」,在法制上的意義?對台灣地區的啟示? 説明: 經查,日本食品標示法制中,「賞味期限(しょうみきげん)」與「消費期限(しょうひきげ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依據消費者庁的食品標示規範而來。 一、賞味期限(Best Before)定義: 在規定的保存方法下,食品品質(風味、香氣、口感等)能夠充分維持的期限。日文定義:「おいしく食べることができる期限」。意思是: 超過該日期後,不代表食品立即腐敗或有害健康,而是製造商,不再保證最佳品質。常見食品如:泡麵、餅乾、罐頭、茶葉、咖啡、冷凍食品、醬油。亦即,在賞味期限內 期限內,狀態佳、品質最佳。在超過數日,通常仍可食用;超過數月時,須依外觀、氣味判斷。因此日本民眾常說:賞味期限は「おいしく食べられる期限」(美味享用期限)。 二、消費期限(Use By)定義: 在規定保存條件下,可以安全食用的最後期限。日文定義:「安全に食べることができる期限」。意思是:超過日期後,食品安全性無法保證。常見食品如:便當、飯糰、三明治、生鮮肉品、生乳、豆腐。以例言之,如今天是6月12日時,消費期限之判斷,於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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