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34期: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
首先解释一下题目的意思,在出质人是质权人(债权人)股东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得接受它的股东以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这是《公司法》中绝对禁止的行为。因为该种形式的质押在实现质押权的时候会造成一种事实,即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该公司股份,也可以说是"以公司的股抵公司的债",这就是变相的非法减少公司资本、抽逃出资,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因此该做法是被《公司法》严格禁止的。《公司法》中仅规定了公司回购股份的几种例外情形,以前已经分享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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