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6期:发起人的“保甲连坐”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就是指发起人。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更详细的阐述了这一问题:“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有些类似旧时的“保甲连坐”制度,碰到无赖的瑕疵出资人,其他发起人就要替他承担责任先了。所以选择合作伙伴跟选老婆是一样一样的,要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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