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24期:股东会无权干涉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只需要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不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这种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控股股东可否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撤销股东代表诉讼的决议?我认为不应该。首先,从《公司法》151条文字表述上没有赋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该权利;其次,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上,设置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损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的情况出现,否则小股东的利益很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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