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nny.

Latest / 公司法大爆炸

第35期: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之探讨

刘俊海教授认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分期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在未缴纳且未届清偿期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个人非常认同该观点。而且在查阅了《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后,更加肯定了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条文适用的是公司破产阶段,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即便是公司没有破产,只要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尚未出资的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如果非要僵硬的适用法条,那债权人大不了就申请公司破产,最终还是会迫使尚未出资股东提前缴付出资。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