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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85王培培: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我们该怎么做?(二)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继续分享商标因具有欺骗性被驳回该怎么办这个主题

上一回分享的欺骗性情形是商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材料、功能、用途等特性产生误认。

我们今天分享第二个欺骗性情形:标识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商标局认为这类商标可能使消费者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此时面对这种驳回理由,作为申请人该怎么应对呢?

这个欺骗性情形也许不太好理解,比如有的听众可能会困惑,什么叫做标识含有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企业名称又是指什么?

别急,接下来,我将列举四个小案例,一方面让听众更好地理解这类欺骗性情形,另一方面也通过这四个案例寻找解决路径。

案例分享之前,我先解释一下

这里的“企业名称”包含了企业全称、企业简称、企业的英文名称和中文拼音等。

案例一,符合商业惯例的

深圳市小松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了一个商标,商标名称是“小松公司”。根据商业惯例,深圳市小松科技有限公司省略行政区域名称、组织名称、行业划分等,可以简称为小松公司。申请商标“小松公司”就与申请人存在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具有欺骗性。

案例二,企业名称经过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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