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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期:你们知道吗,股东还享有质询权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股东的质询权,该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等形式予以剥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不履行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属于公司决议中的程序性瑕疵,股东可以决议违反法律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同时,股东还有权对违反说明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善管义务之违反(《公司法》147条)追究其对公司、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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