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0期:新股东不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例外情形
昨天提到新股东不承担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瑕疵出资责任。但凡事都不是绝对的,有一种例外情形:倘若新股东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的事实,但为袒护瑕疵出资股东而恶意受让股权的,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道理很简单,新股东在明知其前手瑕疵出资事实的情况下,对其前手支付的对价往往大大低于正常的股权转让价格,让此类股东就其不诚信的投机行为付出代价甚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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