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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期: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逻辑怪圈

由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错误的把股权质押的生效时间规定为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仅造成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混淆,也弄乱了合同生效规则与合同履行规则,在实践中引起了难以破解的司法难题。例如,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股权出质尚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该合同无效或未生效。这时,倘若出质股东拒绝协助质权人前往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质押记载手续,质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出质股东履行质押合同,法院能否支持?法院只能基于以下荒谬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请:由于股权质押合同未生效,法院不能强制被告履行合同——合同未生效是因为被告没有办理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手续,被告没有办理以上手续是因为合同未生效。这就是典型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怪圈,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会被这种错误的逻辑玩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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