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微型電動車掛牌相關資訊與防詐騙訊息
☆訪嘉義市監理站 徐世昌股長
問題1-1、什麼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問題1-2、微型電動二輪車要領牌照才可以上路?
答:
111年11月29日以前出廠已使用中的車輛,有2年緩衝期,期限今年11月29日屆滿。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113年11月29日)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整。
道安規則第115-2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問題1-3、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時,請問要準備哪些文件資料呢? 需要那些費用呢?
答:
(一)身分證明文件: 1、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繳驗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 民有效居留證)。 2、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者,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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