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27吴烨: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贾小松原是小松电器公司工厂的车间主任,三年前离开小松电器,开了自己的工厂也生产小家电。基于某种原因,贾小松在他生产的小家电上使用了小松商标。三年了,一直相安无事。有一天,警察突然上门调查,原来小松公司整理了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贾小松急了,赶紧联系小松总,积极协商,表示知道错了,愿意赔偿损失600万元,请求小松公司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经过贾小松来求原谅也表示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小松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和谅解书。贾小松满心期待这场刑事危机能够了结。但是等来的是公安机关不同意撤销案件的结果,理由是虽然商标侵权属于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但是,假冒注册商标除了侵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之外,还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这就引出来我们第一个知识点,假冒注册商标类的犯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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