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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資訊站】無照駕駛交通違規年平均30萬件 道交條例將加重罰則

☆訪嘉義市監理站 葉庭沂股長

講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1

問題一、無照駕駛(9種態樣)現行罰則為何? (條例第21條第1項)

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問題二、無照駕駛累犯如何處罰? (條例第21條第2項前段)

答: 5年內違規第2次以上者(累犯)不分車種汽、機車一律依條例處最高罰鍰新臺幣2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

問題三、無照駕駛累犯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如何處罰? (條例第21條第2項後段)

答:依條例處最高罰鍰新臺幣2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並得沒入車輛。

問題四、若因酒駕、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罰則為何?

答: 除原罰鍰外

機車、小型車加罰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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