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資訊站】汽燃費?牌照稅?傻傻分不清楚?且聽專家說分明
☆訪臺南監理站 李國德股長
Q1、請問每年繳納使用牌照稅及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二者有何不同?
A1:稅務稽徵機關每年4月徵收使用牌照稅,監理機關每年7月徵收車輛燃料使用費,二者車主有時容易混淆,另外機車須151c.c.以上才有使用牌照稅,150c.c.以下僅有燃料使用費,至於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分二次平均徵收使用牌照稅,每年3月、6月、9月、12月分季徵收車輛燃料使用費。
Q2、未依規定期間繳納,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或使用牌照稅會遭罰款嗎?
A2: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部分:
汽車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900元以上未滿6,000元者,會處300元罰鍰至1,800元罰鍰。
汽車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6,000元以上者,會處500元罰鍰至3,000元罰鍰。。
機車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達900元以上未滿1,800元者,處300元罰鍰。
機車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1,800元以上者,處600元罰鍰。
使用牌照稅部分:
(一)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三)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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