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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7马海霞: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诉讼是否优先以侵权获利确认赔偿数额?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情节基于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此案例展示了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如何通过扎实的证据链,让法院优先适用“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从而突破法定赔偿的低额限制。

案例名称:“云松”智能空气净化器专利侵权案。

1. 案件背景

原告“小松科技”是一家专注于环保家电的知名企业,拥有一款名为“云松”的智能空气净化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产品在市场上口碑极佳。被告“小霆电器”是一家新兴的电商品牌,其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销售的“雷霆微风”空气净化器,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的“云松”专利产品高度近似。小松科技发现后,认为小霆电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霆电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双方的诉辩主张

原告(小松科技)主张: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规模巨大,严重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原告拒绝适用常规的法定赔偿(通常在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而是明确主张以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依据。

被告(小霆电器)辩称:认可产品外观有一定相似,但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低,实际利润微薄。被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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