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nny.

Latest /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30黄泽霆: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可能没有实际使用。这就容易引发竞争对手对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撤三”。所谓“撤三”就是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对商标注册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人而言,即便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仍然可以不被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以及破产清算,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企业重组没有被《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为“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那么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The skinny

The skinny isn't ready yet — notes appear once the transcript is proc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