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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2 王培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之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老王和小老王两个公司都是卖床垫的。老王公司成立比较早,成立之初主要是代理国外的比较知名的床垫品牌,后来拥有了自己的品牌,开始独立生产、销售和运营。

老王和小老王产生过一次纠纷,起因是老王发现小老王把自己产品首席设计师的中英文名字申请注册成了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是床垫。于是老王对小老王的这些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最终老王获胜,小老王的商标被撤销。

后来,在一次展会上,老王发现小老王也参加了,且展会使用的商标和自己的主商标非常近似。于是老王就开始对小老王展开了深入调查,一查发现小老王就像一个影子一样,一直在抄袭自己的品牌。

小老王不仅抄袭了老王的主商标,甚至连老王代理的他人商标,小老王都要抄袭。并且小老王公司的品牌简介和品牌发展史与老王公司也高度雷同。

于是老王开始对小老王的一系列商标提起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结果都是认定小老王的商标与老王的商标近似,裁定撤销或无效。

小老王看到这多商标被无效,不仅不思悔改,甚至继续大量的申请注册和原来一样的商标,数量高达四十多个。

基于小老王一系列的骚操作,老王对小老王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主张了惩罚性赔偿,理由就是小老王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具有侵权恶意。

【法律分析】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概念: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构成侵权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利润来源,主观上,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

1、小老王的商标与老王的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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